王娟律师,江苏扬州专业知名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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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民事诉讼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当事人认为该案件不在受理这个案件的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有权向该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既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管辖权异议申请。那管辖权异议具体是什么呢将按以下几点为大家讲解
一、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首先,管辖权异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二、 关于撤销管辖权异议的一些处理方法
在大多数案件中,一般合同案件出现的管辖权异议较多,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管辖权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肇始环节,不仅是迈向实体正义的第一步,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第一步。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制度的程序性救济措施,对保障当事人诉权、保证管辖规则的正常运行和构建程序正义有重要意义。若当事人对管辖权无异议,则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撤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审理。
总之,在当今社会现象中,随人们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增多,当事人对管辖权的意义也随着增多,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有的不提出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又或者事实情况不明就提出管辖权意,导致上诉被裁定驳回,或者向法院提出撤销管辖权异议申请。所以,为了不给自己添加不必要的麻烦,还需慎用。
对于公司我们国家颁布了公司法,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各个项目都有严格的规定,其中就包括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解散公司。对于解散公司其实就是非常严重的一件事情,我们对于解散公司这件事情肯定是很关心的。那么公司法解散管辖应该怎么确定呢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怎么审理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的时候一般都是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进行解散公司的诉讼时,必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我们国家对于公司法解散管辖的规定非常的严格,对于公司的某些特定的情况我们就可以诉讼解散公司。对于解散公司的案件审理我们国家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公司对于我们一些老百姓是主要的收入来源,所以我们国家对于这个方面的规定是非常的严格的。